推进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是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牛鼻子”,也是实现“十五五”国资监管现代化的核心任务。其本质是重新定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边界——从直接管理企业经营的具体事务,转向关注国有资本的布局、运作、回报和安全。
结合前序对改革方向的探讨,国有企业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路径,可概括为“四维重构”的系统工程:
一、重塑监管理念:从“婆婆”到“股东”
核心是解决监管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错位问题。
1.准确定位出资人职责
行动要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应病症:针对监管越位、行政化干预。
2.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
行动要点:按照职权法定、规范行权的要求,制定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清单以内的事项,严格依法履职;清单以外的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应病症:针对权力边界不清、自由裁量权过大。
3.强化股东意识
行动要点:监管机构要像“股东”一样思考问题,关注资本回报和长期价值,而不是干预企业日常经营。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直接指挥。
对应病症:针对角色错位、政企不分。
二、重构监管重点: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到“管资本”
核心是解决监管内容过细、过宽的问题,聚焦资本布局、回报和安全。
1.管好资本布局
行动要点:重点管好国有资本投向哪里、投多少、怎么投。加强战略规划引领,制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对应病症:针对布局分散、方向模糊。
2.管好资本运作
行动要点: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加强产权管理,强化产权流转环节监管,加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力度。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开展资本运作。
对应病症:针对运作不规范、流动性差。
3.管好资本回报
行动要点: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以经济增加值(EVA)为主,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推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应病症:针对回报意识淡薄、价值创造能力弱。
4.管好资本安全
行动要点: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对应病症:针对监管缺位、流失风险高。
三、再造监管方式:从“行政化”到“市场化、法治化”
核心是解决监管手段单一、方式落后的问题,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
1.通过公司治理行权履职
行动要点: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对应病症:针对行政命令替代公司治理。
2.实施分类监管
行动要点:针对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的不同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监管。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对应病症:针对监管“一刀切”、缺乏针对性。
3.推进阳光监管
行动要点: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
对应病症:针对信息不透明、社会监督缺位。
4.优化监管流程
行动要点: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
对应病症:针对流程繁琐、效率低下。
四、重构监管主体:从“直接监管”到“授权经营”
核心是解决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通过授权经营激发企业活力。
1.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行动要点:主要通过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公司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运营公司以提升资本运营效率、提高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
对应病症:针对资本运作平台缺失、市场化程度低。
2.开展授权经营试点
行动要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其董事会职权。将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
对应病症:针对授权不足、活力受限。
3.厘清两层关系
行动要点: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关系——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依据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应病症:针对权责不清、关系不顺。
总结:构建“管资本”为主的新型国资监管体制
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就是要构建一套 “理念重塑、重点重构、方式再造、主体重构” 的新型国资监管体制:

最终目标是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让监管机构成为专业化的“积极股东”,让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市场主体。通过这样的转变,国有资本将更具流动性、配置效率更高,国有企业将更具活力、竞争力更强,为“十五五”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