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权力边界:滥用职权与谋取私利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信息来源声明:本文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修订版)及相关公开资料整理撰写,仅供学习交流参考。本文内容不构成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式解释或法律意见。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而言,手中的权力既是推动企业发展、服务地方民生的工具,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风险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廉洁从业的相关禁止性要求。其中,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基层国企领导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两类行为。本文结合县区属国企常见履职场景,用通俗语言梳理高频违规点,并搭配简易案例辅助理解,帮助大家明确相关行为边界。
一、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守好国有资产“钱袋子”,规范决策与履职行为
县区属国企虽规模不大,但掌握着地方公共资源、国有资产。结合基层履职实际,本文重点梳理以下高频违规行为。
(一)“三重一大”决策:个人不得独断专行,集体决策应规范进行
《规定》指出,县区属国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不应擅自决定。这是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环节。
案例:某县区属市政工程公司总经理,在未召开董事会、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本地一段小型市政道路养护项目发包给其熟人经营的企业,未进行公开招投标,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国有资金浪费。该总经理的行为,可被视为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违规行为。(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事件)
类似的,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企业大额资金拆借、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人事任免等,均属于违规行为。
(二)常见违规行为梳理:结合基层业务,明确相关禁止事项
结合县区属国企业务特点,以下几类滥用职权行为在基层较为常见,需重点关注:
1.违规办理资产处置:未经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置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低价转让企业闲置厂房、设备,违规出租国有资产,或以不合理价格处置废旧物资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贬值、流失。例如,某县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擅自将企业名下一处临街商铺以低于市场行情30%的价格出租给亲友,租期长达10年,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损失。(案例仅为说明,不特指具体事件)
2.违规融资担保:未经集体决策和上级批准,擅自以企业名义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融资担保,一旦被担保方无法偿还债务,企业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能导致国有资产面临重大风险。例如,某县区属农业发展公司董事长,擅自决定为其朋友的私营企业提供大额贷款担保,后该私营企业破产倒闭,国企被迫代偿巨额债务,造成国有资金重大损失。(案例仅为说明)
3.擅自决定薪酬福利: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本级领导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或违规发放福利。例如,某县区属供水公司领导班子,在未向上级报备的情况下,擅自给自己发放“年终绩效奖金”,金额超出规定标准,属于滥用职权、违规分配国有资产的行为。(案例仅为说明)
4.违规捐赠赞助:未经集体研究和上级批准,擅自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企业名义对外捐赠、赞助。例如,某县区属文旅公司总经理,为个人人情,擅自决定将企业资金捐赠给某私人社团,未履行任何决策程序,属于违规行为。(案例仅为说明)
(三)基层提示:小金额违规也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基层国企领导人员可能存在“权力小、没风险”“小节无关紧要”的认知误区。实践中,某区典型案例显示:当地某县区属国企领导,利用职务便利,插手企业工程项目发包,将小型市政工程违规发包给关联企业,同时私设“小金库”,截留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最终因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被追责。(案例仅为说明)
二、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公私分明,不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直接对接群众、中小企业,日常履职中可能面临各种利益诱惑。以下梳理基层易忽视的违规情形。
(一)常见违规行为梳理:以下情形应予避免
结合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日常履职场景,以下几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需重点关注:
1.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虚拟货币等财物:与县区属国企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商户、服务对象赠送的购物卡、烟酒、现金、虚拟货币等,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违规行为。例如,某县区属建筑公司总经理,多次接受合作施工企业赠送的购物卡、高档烟酒,价值共计数万元,属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案例仅为说明)
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房屋、汽车等财物: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汽车,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汽车,变相获取利益。例如,某县区属国企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以低于市场行情50%的价格,从合作开发商手中购买一套商品房,属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案例仅为说明)
3.隐名入股、代持股权:在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中,隐名入股、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利用职权为该企业提供便利,获取股权收益。例如,某县区属物资供应公司董事长,私下让其亲属代持本地一家建材供应商的股权,同时利用职权将企业的建材采购业务全部交给该供应商,从中获取股权分红,属于违规谋利行为。(案例仅为说明)
4.利用企业商业秘密谋私:泄露企业招标标底、客户资源、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例如,某县区属科技型国企副总经理,将企业的核心技术方案泄露给竞争对手,获取高额报酬,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例仅为说明)
此外,通过民间借贷向合作企业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权为亲友承揽本企业业务等,也均属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范畴。
(二)离职或退休后相关注意事项
《规定》指出,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仍需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某县区属国企原总经理,退休后利用自己在任期间积累的人脉关系,多次为本地一家建筑企业承接本县区国企的工程项目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高额报酬。该原总经理的行为,属于离职后利用原职权谋私,违反了《规定》要求。(案例仅为说明)
(三)核心原则
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手中的权力,来自于国家、来自于人民,其核心职责是推动企业发展、保障民生、守护国有资产安全。“公私分明”是廉洁从业的核心原则。任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均可能面临纪律追责。
后续我们将围绕“行为规范下篇:规范履职行为:营利活动、亲属关联与作风建设的相关要求梳理”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作者:李树春,硕士研究生导师,拥有多年国企咨询经验及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