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2号文第四十六条债转股界定问题的咨询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6-08-07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债转股界定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可以使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请问规定里面的债转股是仅仅指企业原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还是指类似AIC市场化债转股的定义,可以通过实施机构(保险、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去操作的市场化债转股?
答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中的“债权”原则上指的是金融机构的债权。具体可参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的“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答复时间: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