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活动、亲属关联与作风建设相关要求梳理
信息来源声明:本文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修订版)及相关公开资料整理撰写,仅供学习交流参考。本文内容不构成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式解释或法律意见。
廉洁从业不仅要守住“不滥用职权、不谋私利”的底线,还需规范日常履职的各个环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的五类禁止行为,聚焦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履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营利活动、亲属关联、政绩观、选人用人、作风建设。本文结合基层常见情形,用通俗语言梳理违规行为、明确行为边界,供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参考。
一、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从事“兼职取酬、违规入股”等行为
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手中掌握着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力。为防范利益输送、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规定》明确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重点聚焦“兼职取酬、违规入股”等行为。结合基层履职场景,具体梳理如下:
重点违规行为梳理:
一是未经批准兼职取酬。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不得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董事会批准,在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兼职,更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例如,某县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副总经理,未经批准,在本地一家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建筑公司兼职担任监事,并每月领取兼职薪酬。该行为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被责令退还薪酬并受到纪律处分。(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地区、单位或个人)
二是违规入股谋利。不得隐名投资、参股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本地商铺、合作社、小微企业等,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的投资入股行为提供便利。例如,某县区属农业发展公司总经理,以亲属名义隐名入股本地一家农产品合作社,同时利用职权将企业的农产品采购业务全部交给该合作社,从中获取分红。该行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地区、单位或个人)
三是离职后违规任职。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相关企业任职,或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防范“权力余热”谋私。
相关提醒:履职期间,应保持履职的纯粹性,不利用职权搞“副业”、谋私利。兼职需合规、入股须禁止,离职后也需守住廉洁底线。
二、禁止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规范执行回避制度
县区属国企扎根基层,受“熟人社会”影响较深。部分领导人员可能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基层廉洁风险的高发点。《规定》对此作出相应约束,结合基层实际,重点梳理以下违规行为:
重点违规行为梳理:
一是亲属违规任职关联企业。不得安排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如本地物业公司、建材供应商、合作服务商等)担任关键岗位或从事相关业务。例如,某县区属市政工程公司董事长,利用职权安排其配偶在本企业关联的本地物业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企业办公区域、职工宿舍的物业服务,变相为亲属谋取利益。该行为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被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地区、单位或个人)
二是违规委托亲属经营国有资产。不得将企业的资产、项目、业务等委托给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避免国有资产被变相侵占。例如,某县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擅自将企业名下的多处闲置商铺委托其子女经营,未按市场行情收取租金,导致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属于违规为亲属谋利行为。(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地区、单位或个人)
三是违规为亲属推销产品、提供便利。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本企业及关联单位,购买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推销的金融产品、建材、服务等。此外,在项目发包、资金拨付、物资采购等环节,若涉及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相关工作。
相关提醒:“熟人社会”不是违规谋利的理由,亲属关联也不能成为“特殊照顾”的借口。应严格区分公与私,防范“裙带关系”“家族利益”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中。
三、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树立正确政绩观
部分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可能存在“重政绩、轻实效”“重规模、轻质量”的倾向,为追求短期业绩、彰显个人能力而盲目决策、违规操作,最终可能给国有资产带来重大风险。《规定》明确禁止此类行为,结合基层国企常见问题,梳理如下:
重点违规行为梳理:
一是过度负债、盲目投资。不得脱离企业实际和地方发展需求,为追求规模扩张,盲目开展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违规举债融资,导致企业负债过高、资金链紧张。例如,某县区属文旅公司总经理,为打造“政绩工程”,在未充分调研、未履行完整决策程序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建设大型文旅项目,导致企业负债激增,项目建成后无法正常运营,造成国有资金重大浪费。(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地区、单位或个人)
二是偏离主责主业、无序扩张。县区属国企的核心职责是服务地方发展、保障民生,不得擅自偏离主责主业,搞多元化无序扩张,忽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核心目标。例如,某县区属供水公司,擅自投入大额资金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偏离供水保障的主责主业,最终因缺乏相关经验导致项目亏损,损害国有资产利益。(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地区、单位或个人)
三是数据造假、虚增业绩。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虚构合同、虚报数据等方式,虚增企业营收、利润,掩盖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误导上级决策。
四是违规挂靠经营。不得出租、出借企业资质,供本地私营企业挂靠经营,收取“挂靠费”。此举看似增加企业收益,实则可能承担较大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一旦挂靠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国企将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提醒:正确的政绩观是廉洁履职的前提。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应立足企业实际、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切实守护好国有资产安全。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坚持公平公正
选人用人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环节。县区属国企选人用人中,可能存在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违规招聘等问题,破坏企业政治生态、影响职工积极性。《规定》明确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聚焦基层突出问题梳理如下:
重点违规行为梳理:
一是任人唯亲、排斥异己。不得在选人用人中搞“小圈子”“小团体”,优先提拔任用自己的亲信、亲属,排斥有能力、无关系的优秀职工。例如,某县区属物资供应公司董事长,在干部提拔中,不看能力、不看业绩,优先提拔自己的同乡、亲信,对不服从自己的职工进行排挤,严重破坏企业选人用人公平性,受到严肃追责。(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地区、单位或个人)
二是突击提拔、违规任免。不得在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或领导人员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违规任免关键岗位人员,为自己或亲信“铺路”。例如,某县区属国企总经理在即将调任前,未经集体研究、未履行正常任免程序,突击提拔多名亲信担任部门负责人,属于违规选人用人行为。(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地区、单位或个人)
三是违规招聘亲属。不得利用职权,违规招聘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招聘中搞“暗箱操作”、降低招聘标准,安排其在企业关键岗位(如财务、审批、采购等)任职。
相关提醒:选人用人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循选拔任用程序,严把资格关、业绩关、纪律关,防范“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五、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禁止性要求
“四风”问题是基层廉洁风险的常见表现。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直接面对群众和职工,作风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形象和群众满意度。《规定》明确禁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梳理如下:
重点违规行为梳理:
一是履职待遇超标。不得超标配备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不得违规使用公款支付个人消费。例如,某县区属国企副总经理,违规配备超标公务用车,办公用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同时违规发放“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被责令整改并追缴违规所得。(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地区、单位或个人)
二是公款转嫁个人费用。不得将个人餐饮、住宿、购物等费用,变相转嫁到企业、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身上,不得用公款支付个人人情往来费用。例如,某县区属国企董事长,多次将个人家庭聚餐、亲友接待费用,以“公务接待”名义在企业报销,属于违规转嫁个人费用的行为。(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地区、单位或个人)
三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不得搞文山会海、过度留痕,不得脱离实际、照搬照抄上级部署,不得对职工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例如,某县区属国企在落实上级廉洁教育要求时,只开会、发文件,不组织实际学习、不开展自查自纠,搞形式主义;对职工反映的工资拖欠、社保缴纳等合理诉求,长期推诿扯皮,漠视职工权益,属于典型的官僚主义行为。(本案例仅为说明违规情形,不特指任何具体地区、单位或个人)
四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高档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得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不得搞铺张浪费。
相关提醒:作风建设无小事。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应带头转变作风,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务实履职、服务职工,树立基层国企领导人员的良好形象。
综上,《规定》明确的五类禁止行为,覆盖了县区属国企领导人员履职的关键环节,每一条都有明确要求。希望各位领导人员对照要求,常态化自查自纠,规范履职行为、强化约束意识,不触碰相关禁止性规定,切实守护国有资产安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地方民生福祉。
后续我们将围绕“风险警示篇:县区属国企廉洁风险高发领域剖析及防范要点梳理”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作者:李树春,硕士研究生导师,拥有多年国企咨询经验及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