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企业产业链一体化拓展、区域集团化整合的发展趋势促使企业迎来历史性的发展契机。目前,集团化组织架构已经成为一体化企业组织体系设计的主流模式,在此背景下,各集团均在摸索科学高效的集团化管控模式,以适应一体化运营的需要。在确定集团化管控模式的基础上,如何对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盈利能力的子公司进行工资总额管控成为很多集团的管理难题。
一、国家政策背景
(一)《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要点
根据该文件主要精神:公益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工资总额应当适当少增。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例如《南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文件主要精神规定:商业二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企业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对应,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20%。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为全国行业平均水平1.5倍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低于效益降幅。
根据《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3〕14号)文件精神规定:集团公司在集团总部及子企业之间应逐级做好工资总额分配。对国有资本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公司视实际控制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可合理授权放权,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管理方式,依法依规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
集团公司一般根据子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发展阶段,对各级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确定工资总额联动指标。按照效益来源可将子企业分为外部效益型企业、内部效益型企业、支持保障型企业。外部效益型企业的效益主要来源于集团公司外部市场。内部效益型企业的效益主要来源于集团公司内部其他企业。支持保障型企业一般不直接创造效益,主要为集团公司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等保障。
对外部效益型且处于发展期、成熟期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规定,选取利润总额/净利润、营业收入、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经济效益指标作为直接联动指标,将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有企业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作为调节性指标,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强联动的机制,即经济效益增、工资总额增,经济效益降、工资总额降。
对内部效益型企业可综合选取利润总额/净利润、营业收入和重点任务完成率、管理能力提升等指标作为直接联动指标,将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有企业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作为调节性指标,原则上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幅。
对支持保障型企业、初创期企业适当淡化经济效益指标联动,应体现战略哺育与支持导向,可将重点任务完成率、管理能力提升等非经济性量化指标作为直接联动指标,将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有企业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作为调节性指标,保持工资总额增减相对平稳。
企业内部工资总额分配应向技术技能人才相对集中的子企业倾斜,工资总额增量应优先用于技术技能人才工资增长。对职工工资水平偏高的子企业特别是非充分竞争类的子企业,集团应适当调控其工资总额额度,控制其工资增幅。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偏高的,应结合企业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二、工资总额制定的步骤和流程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拟定: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
工资总额讨论: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审核:总经理办公会。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审批:董事会。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上报(上级公司或国资监管机构)。
备案制:了解上级公司或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修改方案。
核准制:等待上级公司或国资监管机构的核准
三、下属各单位(子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下属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1+工资总额增幅)+专项激励工资总额+其他增减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增幅=管理指标增幅+效益联动增幅(具体权重根据企业实际业务性质和各指标联动程度确定)



四、各单位(子公司)内部分配管理要求
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所属各单位应当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所属各单位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所属各单位应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
所属各单位应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所属各单位应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来源:本文政策信息来源于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人社部办公厅《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3〕14号)及南京市国资委《南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等公开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