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7550 亿元、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 1.3 万亿元、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4.4 万亿元、设立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 8000 亿元(注:2025年9月末设立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首批额度为5000亿元,已迅速投放完毕;2026年额度进一步扩大至8000亿元)。
上述资金,有的不需要地方还;有的可以做资本金;有的利率低、期限长,到期还可以发新还旧。因此,向上争取这些资金是地方很重要的工作。必须千方百计多争取这些资金。
但有问题:同一个项目,已经申请了专项债,还能同时申报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吗?四类资金到底怎么选、怎么报?
一、先看四类资金定位
资金类型 | 资金性质 | 核心定位 | 收益要求 | 偿还责任 |
|---|---|---|---|---|
地方政府专项债 | 地方政府债券 |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 需收益自平衡 | 项目自身收益 |
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 | 政策性银行专项融资 | 补充重大项目资本金、解决前期资金约束;聚焦项目前端 | 通常以股权投资形式注入,通过股权转让、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 | 项目公司股权退出 |
超长期特别国债 | 中央政府国债 | 国家重大战略、设备更新 | 具备资产属性,中央统筹 | 中央财政 |
中央预算内投资 | 中央财政拨款 | 市场失灵领域、基层民生短板 | 公共属性最强,无收益要求 | 无需偿还 |
二、资金组合方式要点提示
1、 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与超长期特别国债:一般不可在同一项目中同时申请。
根据部分地方发改部门的政策解读(如攀枝花市发改委),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与超长期特别国债通常不支持在同一项目上同时申报。如果项目确实需要两类资金支持,可考虑将建设内容拆分为两个项目: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符合其支持方向的建设内容,两个项目在规划上实现协同配套。
2、超长期特别国债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得就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请。
国家发改委明确,超长期特别国债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大部分支持方向上应体现错位安排,在少数关键领域可以加力支持,但原则上不得重复安排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指的是同一建设内容不得同时申请两类资金。如果项目建设内容可以拆分为不同部分,分别对应两类资金的支持范围,则不属于违规重复申报。建议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区分各资金的具体用途,避免重叠。
3、专项债与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可以组成资金拼盘。
专项债与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可以组合使用,形成较好的“资金拼盘”。但需注意:如果项目后续拟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或中央预算内资金,须确保申报的建设内容与已获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重叠,避免构成重复申报。
4、各类资金作为资本金的合规使用
在符合各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补充。
(1)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可直接用作项目资本金。
(2)部分领域的专项债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用作项目资本金(如铁路、收费公路等领域,专项债用作资本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
(3)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一般不直接用作项目资本金,但可作为建设资金,间接降低项目资本金压力。
(4)在项目具有经营收入和还贷能力的情况下,可同时申请银行贷款,形成“政策性资金+银行贷款”的组合融资结构。
三、资金组合原则
1、避免重复申报:同一建设内容不得同时申请两类中央财政性资金。
2、拆分为宜:如需多类资金,可将项目建设内容合理拆分,分别申报对应资金。
3、注意比例限制:专项债用作资本金有比例上限(不超过30%),不可突破。
4、以官方最新文件为准:各地执行口径可能存在差异,申报前务必咨询当地发改、财政部门。


